关于父母为其子女在婚前购置房屋所引发的所有权
纠纷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首先看第一种情况,如果父母为其子女婚前
购房,且
房产证书上明确记载了子女一方的姓名,那么我们就应当视作父母的
出资行为仅仅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再来看第二种情况,若父母在子女婚前主动提供经济支援,购
买房产并将房产证书上指定登记于子女的爱人名字之下,这则应被理解为父母对已与其子女订婚但尚未正式成婚的两位新人的共同
赠予,而这份赠予是以子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为有效前提条件的。
在此种情况下,假使子女未能成功步入婚姻殿堂,父母便有权基于合理原因撤销之前作出的赠予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