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品享受的权利,应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如未能行使便会被自动失效。
当提存物品在扣除提存费用之后,便将成为国家的合法财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对
债务人的到期债款责任,或者债权人曾向提存部门书面表达了放弃领取提存物品权利的意愿的话,那么在债务人承担了提存费用之后,就有权力收回提存物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
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
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
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