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范围内及确保不违反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础上,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达成的
分居协议具有有效性。
这份协议可被视为实际分居行为的有力依据以及分居
离婚诉讼中的重要
证据之一。
除此之外,以下几种常见证据也同样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已经处于分居状态中:
首先,可以提供一方在外部所租住房屋的
租赁合同;
其次,双方之间的通信往来,如书信或电子邮件,只要能够明确表达出双方在情感层面存在矛盾且已分居的真实情况;
再次,便有人证,在此仅为供参考,例如双方均相识的朋友或是亲戚见证过的事实陈述。
然而,由于
证人往往与其举证一方存在某种利益关联,而且这种分居情况通常属于
个人隐私范畴,因此单方面的证人证词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可,需要辅以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