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尚生存且婚姻仍持续的阶段所
继承的遗产,倘若
遗嘱未明确规定该笔遗产只归属某一位
继承人,那么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富,在
离婚过程中,双方均应享有所有权并拥有相应的份额。
对于这部分财产,具体的分配方式需要经过双方具体协商达成共识,若无法如愿通过此种方式解决问题,则可考虑向法院提
起诉讼。
然而,夫妇双方无权在
离婚诉讼程序中肆意提出对还未来得及实际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唯有等到遗产实际得到传承之后,才能主张其配偶获得的那份
财产权益也应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