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经验所规范,证明贪腐
犯罪案件时通常需要具备下列几个关键性环节的
证据资料:
首先是关于
犯罪主体层面的证据。
本领域涉及的证据包括:
(1)用以确定
行为人身份以及职务等级的原始材料;
(2)揭示
涉嫌犯罪单位性质的证据。
同时也需要收集行为人自然属性方面的证据,其中应涵盖
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族群背景及原籍地等基本内容。
其次,便是犯罪主观心理层面上的证据。
此类证据主要涉及到的包括:
行为人本人的供词、各类财务账簿及其他
书证等,以及涉案
赃款使用去向的详细记录等。
紧接着,就是犯罪客观现实方面的证据,其具体内容囊括了证明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具体流程的佐证数据;
以及详细反映
贪污违规或挪用行为涉及金额的确凿证据等相关数据资料。
最后,还包含了关于
犯罪情节方面的多元化证据。
其中常见的举例包括犯罪行动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度、行为人的认错态度、悔过表现、是否
自首及
立功表现、是否属于
累犯以及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等等多方面的证据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