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征地拆迁的过程时,“出嫁女性是否有资格享受
拆迁补偿款”这一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解读:第一,若在婚后出嫁女性的户籍并未随之迁移出去,则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同其他村民一样具有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虽然已然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在新的居住地却未能获得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原生所在村子便不应收回其原有
承包地,故而出嫁女性仍然拥有
土地承包权益,凭此在遭遇征地拆迁的特殊情境下,可以依法享受到相应的
征地补偿款;
第二,于婚后出嫁女性户口顺利迁入小型城市的案例而言,同样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也是理所当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规定,“承包期间内,发包方不得任意收回承包地。
由于种种原因,
承包方家庭全体成员在小城镇落户的,应该尊重他们的意愿,既保持他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亦或同意他们将此权益进行合法的流转变动。
在此背景之下,遇到征地拆迁时,出嫁女性依然有资格依法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第三,对于婚后出嫁女性户籍迁入其他村庄的情况,我们也要区别对待。
假如其户籍已迁出,但是在夫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反而原来
出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得以保全,那么在遭遇征地补偿的特定情况下,这类“出嫁女性”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然而,假如出嫁女性户口从出生地迁离,并且在夫家已经成功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则意味着她们已经失去了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遇见征地补偿的场合,自然无法领取到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