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分配的顺序,规定如下:
首先是
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是
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此处所涵盖的“子女”的范围包括了婚生子嗣、
非婚生子女、
领养子女以及具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而“父母”则包括了亲生的生父母、领养父母以及在法律上具备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包括了同父母的手足、有共同血缘关系但不同父母的同胞、被领养的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