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
肇事罪系指
当事人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法规,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导致
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恶性后果,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犯罪行为。
在构成此
罪名时,必须满足两个要素:首先,当事人必须有严重
交通肇事行为;
其次,该行为必须产生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具体表现为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肇事后为了逃避
法律制裁而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等更大危害后果,则将被认定为"
逃逸",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基于此类情形,即便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
主要责任,也仅视为普通情节,不会构成
加重处罚的条件。
所以,对于因
交通肇事逃逸而引发的死者案件而言,不存在加重情节,通常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