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
补充协议并不被视为
阴阳合同之一。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方就同一事务签订两份乃至多份形式相异但实质内容相似的合同书,这些合同之间存在部分差异,其内部版本体现了合同各方真实而坦诚的意图和意愿,然而在外部签署的另一份合同并非如此,它往往带有逃避国家税负等非法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同的对外版本而言,这并非是双方的共同真实意向所表达出的合同,仅仅是为了欺瞒政府税务机构等机关而缔结的
虚假条约。
与之相反,在内部签署的合同才是各方真诚信实的意志表现,无论是以文字还是口头的方式都可以适应。
阴阳合同的阳合同因为其虚假性而被认定为
无效合同,而阴合同若符合合同的应有之义且符合有效合同的要求,那它便有可能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
合同补充协议则是当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当遇到关于质量标准、价款金额,甚至是履行场所等方面尚未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不清的问题时,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新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