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故
借款人涉及到的
高利贷问题,无论是在先行支付的本金额度上还是在合乎情理的利息收益上,都仍需进行清偿。
必须重点强调的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民间个人借贷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当期
签订合同时我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类
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只有在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利息部分才需进行偿还。
若此笔
债务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那么其借款人过世后,其应支付的本金和合理的利息部分,都应该有其配偶承担。
然而,倘若该借款人的
继承人获得了他的遗产,那么他们也将以所
继承的财产为限度,对已故借款人的债务本金及其合理利息部分承担偿还义务。
而当此笔债务既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同时又无法由
债务人生前的继承人承继其遗产时,就只得用借款人的遗产充作还款的本金及利息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