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自首这一问题,会按照案犯投案时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责轻重、如实招工程度及悔过表现等多方面进行评估,据此进行适当的
减刑处理。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条规定:
(1)若
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现,从而主动、直接
投案自首者,将酌情减刑20%-40%;
(2)若
犯罪行为或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察觉,但还没有接受调查询问或采取
强制措施,能够主动、直接投案者,将减刑10%-30%;
(3)非本人主动意愿,由亲友劝说、陪同而选择自首或者接受亲友安排的,将减刑30%以下;
(4)如果罪行还未被查实,仅仅因为行踪诡异被相关部门盘问、教育后,坦白罪行者,将减刑30%以下;
(5)如果嫌疑人、被告能如实告知司法机关尚未得知的罪行,并且和已经掌握或判定的罪行有所不同,并且不影响定罪
量刑,那么可以视为自首,将减刑20%以下;
(6)嫌疑人
主动投案并从头到尾诚实地叙述了他们的罪行,然后改变他们以前的证词表示否认,但是在
一审判决之前能够重新陈述真实情况的话,将会减刑20%以下。
同时,对于罪行较轻的罪犯,可能会酌情增加至40%甚至最高法定额度之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