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确权之后,关于其遭到征收并取得补偿款的相关权益问题取决于多种情况:
首先,若土地征收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则必须归属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
换言之,如果是针对农村土地进行的征收,那么这个土地补偿款就应该全额归村级集体组织所有,而非提供给农民朋友们作为补偿。
其次,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
赔偿款项,如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都应该直接归属于该物品或青苗的所有人所享有的。
换句话说,这些补偿实际上是给予那些真正耕作土地的农民兄弟姐妹们的。
再者,
安置补助费可能会有多个分配方案,但最终的归属权还是得看谁具有合理的安置权利来决定,并且这个款项将直接送到他们手上。
至于各种补偿费用,无论是
土地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还是集体所在地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它们在被征收单位收到以后,将会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这些款项可以留在被征收单位中,由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种情况,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可以全数归其物主所有;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关于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