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两者间的差异在于:
前者这是基于物权所特有的绝对性、主导性以及排斥他人干涉性的特质而产生出的一种强制性权利,它的核心功能主要是为了保障物权效力能够得到全面且有效的维护;
而后者则是从占有这一民事法律事实,比如租赁物品或者借用等行为出发,其主要任务仅限于恢复占有者对于原物的占有状态,以此来维护社会生活中的正常秩序,然而不涉及到对占有物体权效力的重新确认与分割问题。
首先,从本质上来看,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设计初衷是着眼于保护所有人对于物品的所有权,而请求权的主体也自然地落在了所有权人身上;
反之,占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设计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占有人的占有权利,所以请求权的主体自然是属于占有人的。
其次,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非法占用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而占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则需要在原物遭到侵犯之后才能提出。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通常采用普通
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因为这种请求权所要求的是最终的、确定性的权利保障;
然而对于占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来说,由于其保护的重点在于处理速度必须要快,所以它更倾向于采用简化程序来进行解决。
此外,由于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带有明显的不可逆转性和确定性保护的特质,主张这项权利相较于占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往往更有力度,但是占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所有人对物品的权利主张及其效力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
最后,在
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占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张显然更具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于消灭时效(包括
诉讼时效),或者只适用于长期的消灭时效;
相比之下,占有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消灭时效,更适用于短暂的、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为一年)的消灭时效。《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