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例中,越权代表所签订之合同具有效力待定的属性,至于此种效力发展至何等程度,需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
首先,若行为者超越
代理权限范畴而从事
代理活动,且未经被
代理人予以追认,则此类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视为
无效合同;
其次,尽管
行为人可能已偏离代理权范围,但如果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认可并予以追认,则该类合同就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此时便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当被代理人接到相对方催告之日算起的满三十日之内未有任何表示时,可被视为放弃追认,因而此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