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不一定必须要承担支付
赔偿金之义务。
若因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续订,抑或是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待遇而致使
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倘若在用人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劳动待遇的前提下,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便无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其比例将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为基础,对劳动者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将按照一个月的
工资水平予以支付;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以整一年计;
而对于服务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将仅需支付劳动者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