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乃是男女双方自主达成的合约条款,关于是否需要寻求公证机关的认证,全凭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男方与女方均可自由地做出此项选择与决策,而法律层面并无任何强制性的要求必须进行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则是预备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男女在婚前阶段,对于自己所累积的
个人财产,由公证机关通过严谨公正的方式,对其真实的存在以及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