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之后
房屋贷款的分割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
首先,如果夫或妻中的某一方,在
结婚之前就已经用
个人财产全额购买了房屋,并且通过
按揭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贷款,那么这栋房屋依然将被视为他/她的个人资产,其
按揭贷款也将由他们独自承担。
然而,如果婚后他/她的另一伴参与到还款过程当中来,这样并不会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资产的本来属性。
在离婚后的
财产分割环节上,这栋房屋仍然会被视作个人财产,因此剩下未偿还的贷款将继续由他/她独自承担。
但是,对于他/她的另一伴曾经偿还过的那部分贷款,应该把它赋予原本的归属者。
其次,就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只列明了他人的名字,可是倘若他/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在购置房屋时他/她也曾
出资赞助,那么在离婚后的房产分割过程中,这栋房屋仍然会被视作所有权证书上的名称对应那个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剩余的未
偿还贷款,也同样将由他/她独立承担。
唯一的区别在于,他/她在首付和已经偿还过的贷款中所做贡献以及这些贡献产生的相应比例的价值提升部分,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再者,如果他/她的另一伴也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她在购
买房屋之前就已经确认这两者都认同这栋房屋将成为他们
共有财产的话,尽管所有权证书上写的名字可能只有一个,但是在法律上也应承认这套房产为他们的共有的家庭财产,所以在面对离婚问题时,分隔这套房产的时候应该按照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来处理,同样地,他们的按揭贷款
债务也应视为共同承担的责任。
最后,如果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发现
当事人之间的
出资比例相差悬殊,而且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非常短暂的话,应对此全面考量,可以参照当时的出资比例来进行房产分割,而不是坚持传统的五五平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