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前妻拒绝让您前者探望其所
扶养的子女,那么您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方予以配合并提供支持,以行使自身对于子女的
探望权利。
需要明确指出,探视子女乃是未直接承担起儿童养育责任的那一配偶所应享有的权益。
所谓“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具体系指在
离婚之后,那些未能直接承担起儿童养育责任的父母一方,特别是那些父或者母,他们有权寻求并享有跟他们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探望、联络、会面以及交往等活动,以及短期内与其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