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功完成房屋交接手续的业主无需支付物业管理费,应由负责开发该房产的建设单位全权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尚未顺利交付或交接的房产,其物业服务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选派具备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同时也需要他们承担和缴纳维系物业日常运作所需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无论房产是否已经施工完毕,只要尚未正式售出或者尚未完整移交给物业购买方,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