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承诺之前的个人投资规划,理应在双方达成
婚前协议中予以明确规范。
在此条件下,所作投资将获得个人资产的专属权。
若有相关协定,无疑应遵循既定条款。
反之,如未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明文规定,以婚前个人财物进行的投资活动产生之收益权当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换句话说,个人投资所得益处皆归夫妻共有的财产,而非完全归属于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