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进行
破产重整之后,各方
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共识。
依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第95条之规定,无论是在该公司面临破产危机之时,还是在人
民法院正式宣布对其进行
破产清算之前,
债务人都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权力。
这里所提到的"受理破产申请",既包含了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情形,因而如在人民法院受理其重整申请后而尚未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时,债务人同样具备提出和解申请的资格。
破产重整,即为针对陷入破产困境或具有破产可能性的企业实施的司法救治制度,旨在通过
债权人的妥协退让以及股东权责调整等举措,力图使相关公司摆脱濒临破产的困局,夺回生机勃发的态势;
而
破产和解则是在企业已经陷入破产风波之际,由
债务方提出和解申请且经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法院批准认可的一种独特的
民事调解制度。《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