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婚姻状况中的某方在婚前,基于个人
法律行为,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而在之后的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则通过共享的财产进行
还贷。
当该不动产
物权登记记录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时,在
离婚事务上,双方将有权自行商定解决办法,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人
民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裁决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同时,针对尚未偿还的那部分贷款,也会被认定是
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责任。
接下来,对于双方在这段婚姻期间共同还款所产生的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享有物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做出适当补偿。
其次,在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后,共同贷款购置的所有房地产均属
夫妻共同财产,同样面临着离婚风险时,需要靠双方自行商议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不宜直接判定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相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引导
当事人选择有利于生活经营的解决方案,即由当事人联合使用这处房产。
然而,当双方在就上述条款确定的房产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出现任何争议时,他们仍可选择以另行
诉讼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