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属于此类情形。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款之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
上下班路途之中,受到并非由本人负
主要责任的交通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事故所引发的伤害时,应被认定为
工伤。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诸多事件,例如自行骑行过程中因意外导致受伤、行走过程中不慎跌倒而受伤、甚至由于扭伤脚踝、误踏下水井盖以及失足跌入下水道等原因导致的伤害,均不能视为
交通事故,也无法被归类于工伤范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