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行政复议法规所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者自接获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具备1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权利,然而
被申请人则无此项权利。
然而,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形下,即使申请人拥有上诉权,仍不得对争议进行
行政诉讼:
第一,若该争议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
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策的范畴之内;
第二,若上诉事项并非属于现行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范围之外;
第三,倘若该争议已由国务院作出了裁定或决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