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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中的补偿条件:
即当
劳动合同订立之初的重要客观情况发生极其重大的变动,导致原有的
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依约执行之时,而未能就此进行相应的
合同变更,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进行非过错性的辞退程序;
此外,若用人单位因为其单方面的原因提出了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但由于和
劳动者之间无法达到共识,无奈之下决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之后,若劳动者选择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适当的
经济补偿金;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同样可能导致劳动者获得
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