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物多售的情况下,两个
买卖合同皆为有效,但因实际情况所限,往往难以全部履行。
那么,当面对这种情形时,针对买家各方均主张
履行合同时,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首先,若是发现其中一位买家已率先接受并获得实物交付,按照法律规定,此项商品的所有权将归属于该买方,而剩余一方可请求卖家予以
赔偿;
其次,若两位买家未经实物交付且亦无支付承诺的情况下,较早完成支付的购买方可要求卖方履行
合同义务,交付相应货物,而未付费的一方也可转向卖家追索
赔偿责任;
最后,倘若两位买家均未接收实物,亦无任何支付行为,则约定最早的销售额优先,相关一方有权向卖方发出实物交付请求,而购买者同样可以要求卖方补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