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处于同一
继承顺序的各个
继承人必须平等地分配遗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即使同一继承顺序内的诸位继承人亦可在分配遗产过程中采取不等额分配方式。
以下即为形成此类特殊情况所需满足的要求:
(1)对于那些面临生活严重困难且
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允许其获得更多份额;
(2)对于那些在
被继承人生命历程中承担主要
赡养责任或是与其共同生活者,在分配遗产时同样可赋予其更多份额;
(3)如若存在具有
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能履行
扶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依法剥夺其分得遗产的权利或仅赋予其较少份额;
(4)如果经由各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并取得共识,他们同样有权选择不对等地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