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的
继承人放弃行为务必遵循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由继承人自身直接表达出放弃的意愿,其他任何人均无权替代或代表其进行放弃;
其次,继承人需要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若实际情况并不满足,则不能完成该行为;
再次,继承人需在合适的时机内进行
放弃继承的决定,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在
继承开启之后,
遗产分配之前,以正式的
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展现出明确的放弃继承态度。
对于
受遗赠人来说,同样需要在获悉遗赠事宜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明确表达出自己是否接受或放弃这份遗赠的态度,如果到了期限却仍未表态,便默认视为已放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