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当为主导。
抵押权乃属
物权范畴,其效力独享优先之序位。
我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为了确保
债务得到切实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规避财产发生移转,将部分财产用作
抵押以信托给
债权人。
若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或出现
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件,那么债权人得以这些财产作为优先受偿的对象。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产生竞合和抵触时,抵押权理应享有优先地位,得以优先于债权实现自身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