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亲的负债问题,不一定需要由子女来负担。
首先,如果针对父亲而言,他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并且在此种情况下,子女被赋予
法定监护人身份的话,那么,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子女有义务采取措施代替其父偿还
债务。
其次,假使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需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及产生的相应结果负责,同时,作为子女这一代,无需,也无法替代其父来偿还欠款。
再次,倘若父亲不幸离世,子女以合法
继承人的身份
继承完遗产之后,将需要承担在遗产价值范围内
清偿债务的责任。
然而,对于超过遗产部分的债务,则不在子女的偿还义务之内。
同样地,假如子女选择不继承遗产,他们就不必负担清偿责任。
当然,如果子女选择自愿承担起代替父亲偿还债务的责任,法律也不对此有所反对。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还是从人性关爱的角度出发,针对父亲留下的欠债问题,子女有无偿还的义务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