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遭受劳工
意外伤害时,个人依法能够享受到的各项
工伤保险待遇都将由我国设置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工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以及康复疗养费用;
其次,住院患者期间所享受的每日餐补待遇;
再者,到统筹地区以外寻求医疗帮助所需的交通与住宿费用;
还有,被视为必要支出的安装与配备
伤残辅助器设备所涉及的费用;
此外,为评价
劳动者在承受工伤后各项功能恢复情况而进行专业性评鉴所产生的经费;
最后,以上未包含在内、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其他各类额外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