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服刑人员能否申请
假释这一问题,须依据具体情形加以解析。
凡被法院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征收完毕其原本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刑罚后,如能全心全意服从国家法律
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罪行并深感愧疚,同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者,都可获准进行假释。
然而,对于
累犯以及因为涉及故意杀害、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高度危险物品或有组织的
暴力性事件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期、无期
徒刑的罪犯,则无法获得假释的资格。《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