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布承担
缓刑责任的罪犯而言,需要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法令,并且无条件地接受监督管理;
(二)在受到考察期间内,需按考察机构的具体要求,按时进行自我行为汇报;
(三)应自觉遵守考察机构有关与访客接触的明确规定;
(四)若有离开其原居住城市、县区或迁徙他处之意愿,则必须事先征得考察机构的书面许可。《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