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员工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公司不得不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法律并未明文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预先告知该决定。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以员工犯下错误作为理由终止其
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定中所述需提前三十天或需向该员工支付替
代通知金方可
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之内,因此也就无需提前进行通知了。
不过,当出现如下五种情况中的其中任意一项时,用人单位为了符合法律的规定,需要先将这一决定用书面材料的方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到该名
劳动者,或者是在此基础上额外支出一个月的
工资给该名劳动者以后,他们才得以解雇对方:
(1)如果该劳动者由于生病或者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导致其患有非
工伤疾病,且在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或者是由用人单位另作特别安排的新职务;
(2)假如该名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出无法适应自己现有的职责,经过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培训或者对其所在部门及职位作出适当的调整,但仍然无法完成当前的工作任务;
(3)当劳资双方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条件发生了严重改变而导致合同已经无法继续执行,经过用人单位和该劳动者进行友好协商,然而却未能就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协商成功。《劳动合同达》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