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了
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同样允许其所有权进行合法变更,然而此类事务不得通过私密协定来达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表述,在
抵押期限内,建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有权自由转让所担负的
抵押物权,此举涉及到
抵押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因此
抵押人有义务在转让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此事告知给
抵押权人。
当抵押权人能提供足够的
证据表明该转移行为可能对抵押权产生不良影响时,他们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净得收入纳入特定账户先行清偿各自的
债务,或者转向
担保权人处进行提存处理。
当转让收益高于原先债权约定数额之时,多余的款项归属于抵押人所有;
若转让金额低于债权数额,仍需由负债方负责支付缺额部分。《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