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所谓的“借新偿旧”行为,倘若新设之债权与原有的
债务之间的
担保义务事实上并不由同一个保
证人来承担,而且该等保证人并不知晓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就此达成过特定协议的话,那么该名保证人亦不会再因新的本金及利息负担而向债权人负
担保责任。
然而,若保证人为明知或应当知晓存在上述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持续为新的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支持。
反之,假设新设的债权与原有的债务受同一位保证人的支持,那么该名保证人将有义务同时为新的本金和旧有的债务提供担保服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