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便擅自启用正在建造中的工程设施,那么可以视作是對該工藝質量的認可或者同意對此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任何質量問題自行負責;
同時,也意味著放棄對
工程质量缺陷所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权利。
倘若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再以其所使用的部分施工區域之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协议约定为理由,要求获得
赔偿权等相关权益,那麼这种诉求将无法被司法机构予以支持。
然而,
承包商仍然有义务在合理并且符合
建筑工程使用寿命年限的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以及
主体结构的质量负责。
对于此类违反规定行为,卫生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相关发包人和承包商进行返修,并支付
工程合同订金总额的2%至4%作为
罚金;
同时对于其造成的任何损失,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