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款人不幸离世,则需要由
担保人来偿还
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担保人需在所为
担保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
保证义务和责任。
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在
抵押借款合同之中会签订保证条款,并规定其中的保
证人和
债务人将需共同承担应付债务,形成所谓的“连带保证”关系。
若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借款人在设定的债务到期时未能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接受贷款的
债权人既可催促借款人进行偿还,同时亦可向担保人寻求
赔偿,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