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于法定期限内未返回居住地且失去踪迹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倘若相关方提出申请,则可由人
民法院对此施行
宣告死亡之裁定。
对于消失无踪的情形,若长达四年仍无法寻回者,或者由于突发意外导致失踪达两年以上者,除此之外,
意外事件中失联期限达到四年且经过相关部门确认该个人已无法存活的情况下,应当免予两年期限的要求而直接进行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在战争时期失联的情况下,失联的时长自战争结束之时起算。《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