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之得以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
债务人需实施了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此等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
同时,该行为必须会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
最后,该行为的实施必须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其次,此种行为的动机和不当性必须显见于债务人及第三方的主观态度中。
但当债务人施行的危害债权行为属于有偿性质时,才需在此种主观态度中寻求恶意的
证据;
然而,在涉及到无偿行为的情况下,则无需考察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存在恶意。
关于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的问题,一般可以采用推定原则进行判断,即如果债务人通过该行为导致自己无清偿能力,便可推定为其具有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
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