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代
签合同时效性的判定情况,须根据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当
行为人在无任何
代理权的前提下,超越了
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已宣布终止后仍使用被
代理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时,如果相对方能够合理地推断出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利,那么此类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形下,做出了超越其代理权限甚至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若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批准和确认,则该交易对被代理人而言不产生任何效力,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批准和认可,则此份合同即对被代理人产生
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自行承担和
履行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