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签署合同时所拟定之
仲裁条款并非强制性的先决条件。
若双方均无意通过仲裁渠道解决争议,可自行选择不进行仲裁,而是寻求其他有效途径解决问题。
然而,倘若一方坚持诉诸法律手段以求解决纷争,那么便须按照规定首先启动
仲裁程序;
在无法接受仲裁裁决结果时,方可另行发起
诉讼程序。
原因在于,依据各方签订仲裁协议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如未经仲裁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其请求将不受人民法院的审理及受理。《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