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曹制度的体系下约束着,“自动
离婚”在夫妇关系中是并不存在的。
根据相关
法规,合法的休止婚姻关系唯有通过
协议离婚及
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得以实现。
倘若夫妻间因感情问题导致两地生活,欲达成
离异诉求时,首先应优先选择以协商离婚作为首选方式;
若在协商阶段无法达成共识,亦可将此问题呈交给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旦他们之间由于感情不和而连续
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时,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这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而裁定同意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