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问题,家长可自由商议并达成共识,通常情况下,该责任将持续至子女年满十八岁为止。
但是,当子女即使已经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仍然在进行高中及以下阶段的学历教育,或由于失去、部分丧失劳动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其生活无法得到普通维护时,做家长的仍需负担起相应的
抚养责任,保持对子女的供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