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融资租赁物品遭受损害时,若此损害发生在租赁物正式交付完毕之后,通常情况下是由
承租方独自承担相应的
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该事件发生在租赁物实际交付之前,那么就应该由出租方独自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亦有明确规定:
在任何情形下,只要
租赁合同因为租赁物交付给
承租人为止之后出现了意外毁坏、消灭等非由各方
当事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不定因素而被解除的,出租方都有权向承租方提出请求,要求其根据租赁物折旧状况提供适当的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