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系指非法以
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拘禁他人的行为,旨在对他人形成心理上的压迫。
本罪的核心法益在于维护人质的人身自由及其确保生命安全。
关于绑架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应具备充足且可信的
物证,其中包括实证和相关照片;
其次,需搜集有力的
书证,例如涉及相关的信件、电报、遗书以及
欠条等;
再次,需要采集
证人证言,尤其是鉴定人、目击者以及其他了解事件详情的知情人士的证词;
此外,还需询问
被绑架人和案件当事方并制作成录音、录像或文字记录;
然后,关注罪犯嫌疑人在此案中所作的供述与辩护,同样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或者文字记录备份;
接下来,听取并分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比如
法医鉴定、物品鉴定及精神疾病鉴定等等;
此外,勘验、检查的相关记录对于证明案件真实性也至关重要;
还有,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视听素材也是宝贵的
证据来源;
最后,退赃记录、起赃笔录以及败辨认笔录等人间
证言亦可作为辅助证据用于支撑绑架罪的定罪
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