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无法独自进行合理、谨慎的决策与判断,故不适宜通过
协议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此类协议亦无
法律效力。
因此,在此情况下,确需与精神病患者解除婚姻关系时,法律明文规定应采用
诉讼离婚方式解决。
在人
民法院审理这类型
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展开调解工作;
若双方情感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后,方可做出准予离婚之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