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合同(英文:
InvalidContract),依据法律原则以及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内容来看,它是指虽然合约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其在重要事项的确立或处理上存在重大缺陷,并不被司法机构视为按照
当事人双方的契约精神授予了其法律效应。
对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更详细的解读:
首先是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基于
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署的合同;
第三是存在
恶意串通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进而达成的合同;
再者是违反了效力性的
强制性规定重庆的合同;
最后一种则是与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悖离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