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的构成形式大致分为两种:
即
共同共有以及按份额共有两种类型。
前者主要是基于涉案各方间存在的同一
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它往往在诸如伴侣婚姻生活、家庭共同事务处理以及具有一定亲缘血脉相连的公民之间产生,尤其以伴侣共有关系、
家庭成员共有以及
遗产分配过程中的预设共有等几种典型的共同时态最为常见;
至于后者则主要源于各方
当事人对于所持有的权益具备明确划分的思路而发展出的共有形态,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由合伙行为所引发的共有、亦或是共同投资购置不动产时形成的共有等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