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内,以下各类财产构成了应属配偶双方共同所有财产的范畴:
首先是收入来源,包括薪资、奖金和劳动所得报酬;
其次是生产、运营、投资产生的利润收入;
第三类则是由于
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
第四部分则涉及到遗产与赠与财产;
最后一类是尚未明确标明归属的其余财产。
在这些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夫妻双方享有的处置权利具有同等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